近日,劳动者段某到清镇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称其工作的某公司拖欠其工资。为此,特诉请为其主张权利,希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为其讨回被扣的工资。
在接到劳动者投诉书面材料后,劳动保障监察员立即进行了调查。经查,段某所诉的情况基本属实,但经与段某核实,其为某外地银行内退人员,且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段某的情况已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支队随即建议段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上述几类情况均不受《劳动法》调整。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在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相应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故对家庭雇工、离退休返聘人员等未作规定,也就是说这部分用工将同样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全文5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