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新政策中的价格管理是什么?
时间:2023-06-19 21:02:48 2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4、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经济适用房在我们国家主要是针对低收入家庭所进行的,符合当地低收入标准的,以及其他的条件的,是可以携带证明材料以及本人身份等材料前往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办理的,之后工作人员会对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最终作出决议。

一、兰州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1、已经住满5年的兰州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兰州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销售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2、尚未住满5年的兰州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兰州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的时候要提醒大家,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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