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与标明的面积相差不超过3%,则应以实际面积为基准计算房价款项;
2.当差距超过3%时,购买方有权选择终止交易合同,并要求出售方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楼资金及其相应利息;
3.倘若购买方坚持完成交易,可依据面积误差的具体比例以及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决定由购买方进行补充支付、由出售方独自承担、由出售方进行退款或双倍退款等不同处理方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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