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阻碍选民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2、用暴力破坏选举场所和选举设备,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强制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无法进行。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选举罪是什么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要注意的是,该罪责任形式为故意。由于过失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例如,将本无选举权的人列入选民名单、对候选人的介绍失实、误报选票数等,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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