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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

2022-04-17 1,627人已浏览
  • 蒋讴阳律师

    蒋讴阳律师高级合伙人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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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组织卖淫罪,指的是通过雇佣、招募、引诱、强迫、容留等方式,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为人采用容留、引诱、强迫等方式组织实施卖淫,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立案追诉: 1、容留、引诱或介绍2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的; 2、容留、引诱、介绍未满18周岁但已满14周的未成年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3、被引诱、容留或者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或介绍卖淫的行为,应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强迫或组织他人卖淫,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作罚金处罚;针对情节严重的,则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行为人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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