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一致认为:
房价在逐步上涨,房地产开发商延迟交房变成越来越多的纠纷,他们不再愿意把房子交给购房者。昨日,杨浦区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一审判决。2003年9月6日,市民杜先生与房产中介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房地产开发商应于2004年5月15日前将房屋交付杜先生,并办理小产权证。逾期不交付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向杜先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房价的万分之一计算。如果逾期交货超过60天,杜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之后,杜先生把房款交给了房产中介。但到了交房当天,杜先生还没有拿到产权证,房地产开发商也没有交房的打算。今年1月6日,杜先生将房产中介起诉至杨浦区法院。在法庭上,杜先生提出,如果房产中介未能按时交房,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万余元。面对杜先生的指控,房产中介辩称,虽然房屋迟延交付,但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只能在违约后60天内计算。因为逾期交房60天,杜先生只能选择单方解除合同,所以他不同意杜先生的说法。法院认为,杜先生已支付了房价,但房产中介至今未办妥交房手续,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房产中介应向原告杜先生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1万余元。判决后,房产中介不服,提起上诉。法官点评:结合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近期,杨浦法院共受理类似案件20余起,多数是由于房价上涨后,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通过中介卖房不愿交房所致。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买卖合同的具体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点需要引起购房者的注意:合同规定,逾期交付超过60日的,杜先生可以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这是他选择行使权利,而不是履行义务。而且,这样的协议看似对买方有利,但在一定程度上却给卖方提供了逃避责任的嫌疑。因此,杜先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如何防止购房者因房价上涨而“违约”?律师表示,由于目前楼市火爆,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和卖家为了在房价上涨后赚取更多利润,宁愿毁约也不愿交房。为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多加注意。他建议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完善违约责任条款,特别是房屋无法交付时,如何约定责任方的赔偿。例如,在本案中,如果杜先生和房产中介在合同中约定,60天后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他们还应该约定,一旦杜先生解除合同,房产中介因自身原因无法交付房屋时,房产中介应承担何种责任。否则,房地产经纪人只要解除合同,就不必承担其他责任。第二,在签订合同时,我们不妨就解除合同的期限达成相应的协议。这样既能使消费者在交易无法继续时有更好的基础,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部分买家故意拖延时间,增加卖家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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