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任期满或董事任期内退休,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可以选择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任期还没到,法定情况没有发生的情况下,不能要求改选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内部管理公司事务,外部代表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公司成立董事会,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由会长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董事在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本法第50条除外另有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一般来说,如果董事会的任期未满,公司就不会随意变更董事会。因为公司的董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有限公司改制股东需要实缴吗
有限公司改制股东是否需要实缴
不需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可以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法律不再对此作强制性
股东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
即使缴纳出资的期限已过,对于“出资时间”这一由章程自由约定的事项,仍可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予以延长。《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延长出资期限并不能暂缓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只有经过备案后才会具有公信力,外部第三人才知晓股东的出资期限,公司债权人如何请求股东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根据公司债务形成于章程修正案备案之前还是之后而有所区分。
(1)章程修正案备案之前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基本原理,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已经构成了实际违约,这一违约的客观事实并不会因为股东自行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缴纳期限而改变,因为股东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外部第三人,故,外部债权人原本享有的向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的权利不可能仅因股东自行修改公司章程而丧失,如此,对外部债权人不公平。
《公司法》第45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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