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犯罪的;(3)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逃跑的;(5)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6)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
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怎么折抵
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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