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监护权怎么实施
共同监护是指离婚或分居的父母双方共同抚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一种子女抚养形式。通常情况下,共同监护权可以是共同法定监护权,即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对有关子女问题的决策权的子女抚养形式;也可以是共同生活监护权,即子女与父母双方分别共同居住大致相同时间的子女抚养形式;也可能是两者兼具的子女抚养形式,但这种情况极少。
二、法定监护是什么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监护终止,又称监护关系的终止,是指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而归于消灭。根据被监护人是否完全脱离监护关系,监护的终止可分为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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