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产后的产假调整
时间:2023-07-07 09:44:27 1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剖宫产产假有113天。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剖宫产手术主刀无资质产妇被切除子宫索赔偿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在案件承办法官的协调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卫生院一次性给付原告吴某等医疗损害赔偿款40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即履行了40000元赔偿款给付义务。

2008年3月29日,原告吴某因怀孕39周待产入住被告处,原告要求剖宫产,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检查后,对原告实施了剖宫产手术,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原告因子宫收缩乏力等原因出现大出血情况,需要立即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在征得原告丈夫同意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子宫次全切手术。

原告出院后经了解得知,给原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医生无医师职业证书。原告遂要求被告给予赔偿,双方协商解决未果。2009年1月10日,原告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机构对子宫次全切后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部门鉴定,原告吴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2009年2月27日,原告吴某及其子女李某、李某某以给原告吴某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医生没有医师资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1904.13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某卫生院送达了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被告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出了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申请。2009年4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医疗鉴定所需的病历材料、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资质材料等进行质证。被告某卫生院在质证结束后接受了承办法官另行安排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建议。三天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被告给付原告四万元赔偿款的调解协议,被告于协议签订的当日即时履行了给付全部赔偿款的义务,一起医患纠纷就此得以圆满解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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