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对其他单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禁止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或者自己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第二,竞业禁止协议的违约金有哪些规定。
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劳动者要求,劳动者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标准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在剩余期限内放弃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部分的经济补偿。在竞业禁止协议签订之前或期间,用人单位放弃竞业禁止要求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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