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后解除合同如何计算补偿金
时间:2024-03-18 17:29:53 2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停薪留职后解除合同如何计算补偿金

停薪留职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1.这一条款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即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对于停薪留职的情况,尽管员工不在岗,但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仍应被计算在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主要涉及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对于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补偿金计算的具体情形

对于停薪留职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还需考虑一些具体情形。

1.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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