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所得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1.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被辞退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应考虑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它可以看作是一次得到几个月的工资和薪金,并允许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工资和薪金。具体平均法是:将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得除以在企业工作年限,以商为其月工资薪金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企业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地方工作人员经济补偿金在上一年度当地工作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征税。如2012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2677元,是188031元的3倍。如果经济补偿金超过这个数额,就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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