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非法用工如何认定?
时间:2023-05-06 22:34:52 3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非法用工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关涉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有必要进行法律调整,以切实维护被用工者的合法权益。

“非法用工”具备以下特征:

1、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后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3、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实。

律师补充:

职工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受伤、死亡的叫非法用工伤亡。处理步骤如下:

1、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

2、如果协商不成,向当地镇(街道、区)劳动保障所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申请仲裁。

3、查询企业主的个人身份信息。如果企业主的个人身份信息不详,律师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查询。

4、查清企业主的个人身份信息后,再回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在《职工伤残等级程度鉴定表》上签署委托鉴定意见,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5、鉴定结果出来后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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