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搬运网络视频属于侵权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经作品权利人同意的传播行为都属于侵权。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向侵权人主张或者不主张。这也就是为什么有很多侵权行为存在但是著作权人却没有去追究的原因。
搬运平台平台该如何担责?
首先要分析平台和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搬运平台官方主张的中介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挂靠关系。在这几种关系下,作为网约车平台来说,无论是从《民法典》合同编还是侵权责任编来说,都应该对于乘客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搬运平台平台安全规则》中特别提到了“跟车人”一项,说明搬运平台平台本身是允许人跟车乘坐的,那么就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尽到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对车辆行程的追踪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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