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寿险公司判定拒绝进行赔偿的常见核心情境。
(一)、保险事故并不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障范畴之内。这其中,可以分为两种具体情况:
第一种是指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所载明的“保险责任”的涵盖范围;
其次就是保险事故确实处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所规定的免责范围内。以人身意外伤害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然而该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所引发的,那么就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未能遵守法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明确规定,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如实告知的责任。因此,客户在填写保险投保单时,应对其中涉及到的健康状况、职业类型、财务状况等重要问题进行详尽的阅读理解,并逐项以书面形式进行如实告知。若在此过程中有任何信息被故意隐瞒或者遗漏,都将有可能在理赔环节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款。
(三)、索赔请求缺乏充分的依据或者证据支持。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申请过程中,由于索赔证据不足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同时保险金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具体原因;
其次,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原因的证明材料缺乏法律效力;
最后,保险金申请人拒绝接受对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原因进行必要的鉴定程序。
(四)、保险欺诈行为。据相关数据显示,部分客户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试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一些客户会利用医疗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伪造虚假的病历、证明文件等,一旦被保险公司发现此类欺诈行为,将会坚决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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