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计分制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行为所累积的评分周期被设定为12个自然月份,总累计满分定为12分。
自相关机动车辆驾驶证初始颁发之日起开始累积并以此作为计时依据。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依照规定,每次应记录的分数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以及1分等五大类。
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发生的各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将采取罚款与扣分同时并行的法律处置措施。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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