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计分制的规则是什么
时间:2023-05-31 19:34:36 3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累积计分制有哪些规定?(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计分制,计分周期为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得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按规定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取消成绩,退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学习参加考试。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得分未达到12分且已缴纳罚款的,取消计分;得分未达到12分但未缴纳罚款的,转入下一个计分周期。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内两次得分超过12分的,除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应当参加驾驶技能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加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取消成绩,退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学习参加考试。参加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按照本单位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最高驾驶车型参加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成绩达12分,拒绝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或者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驾照计分周期何时开始;

如果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分数没有达到12分,并且在这个计分周期结束前已经缴纳了罚款,系统会在下一个计分周期开始时自动清除。仍有数十笔罚款尚未缴纳,这些罚款将不会在下一个计分周期内结清。在下一个评分周期开始后,将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分,依此类推。如果超过12分,需要通过学习予以淘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实施行政处罚外,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计记分制(以下简称记分制),记分办法为:评分周期为12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得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按规定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取消成绩,退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学习参加考试。应当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记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评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4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且已缴纳罚款的,取消记分;记分未达到12分,但仍有罚款未缴纳的,得分应转移到下一个得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内两次得分超过12分的,除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参加考试外,还应当参加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取消成绩,退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学习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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