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公平竞争。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如不当许诺、诋毁同行、借助行政干预等.
(2)投资者优先。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或者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不得有故意囤积或者截留、缩短承销期、减少销售网点及其他不正当行为。
(3)关联关系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成为股票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证券公司持有发行人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发行人持有证券公司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具有其他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4)财务风险指标。证券公司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包销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60%,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人民币3亿元。
摘自《证券知识读本》(修订本)周正庆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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