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自主自愿、平等互利原则
同业拆借作为一种市场信用交易,必须充分承认和尊重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坚持自愿、互利原则,任何强制性的干预,都会影响银行利益和资金合理流动,不利于同业拆借的健康发展。
2.短期融通原则
同业拆借是一种短期性借贷,其资金来源是拆行暂时的超额准备,其资金运用是解决拆临时性的资金需要。
3.恪守信用原则
这是同业拆借的基本要求。在拆借双方中,拆行的资金一般是暂时闲置的资金,期限短、资金数量有限,因此,拆行一定要按照“有借有还”的原则,保证按期偿还。拆行如果违背这一原则,一方面会给拆行的资金周转带来极大困难,另一方面也会使拆行本身丧失在同业当中的信誉。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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