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由撤销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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