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物转让的通知义务
时间:2023-05-03 09:44:22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保险标的物转让的通知义务

1、保险合同成立后,只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效力,和第三人无涉。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给受让人,属于财产法上的行为,和保险合同本身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

2、如果受让人想继续保险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必须进行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此种概括转移必须获得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而同意的前提在于知晓转让的事实,因此,《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保险人的强制通知义务。

3、保险人收到通知后若愿意继续承保,可以对合同进行必要的变更,从而在受让人和保险人之间成立新的合同关系。若保险人不愿意继续承保,即不同意保险合同的概括转移,那么在受让人和保险人之间不存在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是《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核心意旨,也是民法典合同编精神的具体体现。

4、我国仅承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利益才自动随之转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他情况下,不发生保险利益的转移。

二、保险标的是什么意思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身体健康以及人的寿命,而财产的保险标的则是财产。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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