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理赔。旧的保险法,对于保险标的被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原保险合同保障没有明确规定,一直存在争议,不过保险公司通常做法是,保险标的转让后,需要持相关证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手续,即更改保险受益人等,但如果未进行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往往拒赔。
新保险法则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业内人士称,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享有保险权益,只要原被保险人尽通知义务,转让后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依然承担责任,可以大大节省保险公司成本,被保险人也省去不少麻烦。
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从该条规定来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转让,可以不必通知并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其他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具有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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