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便民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大连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便民措施
为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精神,落实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部署要求,本着依法简化、规范权利、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办理手续进行简化,特制定以下便民措施。
一、取消“申请领取《光荣证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限定,可以选择到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人口计生服务窗口)申领。
二、审核、发放《光荣证权限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计生办(人口计生服务窗口)当场审核、发放,并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2011年9月30日前办理生育登记的,乡镇、街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
三、取消“《审批表需经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初步确认”的规定,不再需要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委会签署意见和盖章。
四、在本市办理生育登记时已经提供了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的,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申领《光荣证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2011年9月30日前办理生育登记的,户籍为本市的,需要本人对婚育情况做出个人声明;户籍为外省市的,需要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在本市申领《光荣证时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困难的,可由本市受理地的乡镇(街道)通过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理。
六、因特殊原因,子女暂无法落户的,无需提供子女的户籍材料,可以先行办理《光荣证,待子女落户后,再将相关信息补录到“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七、《光荣证因丢失或损毁等原因需要补领、换领的,凭身份证、结婚证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人口计生服务窗口)当场办理(2011年9月30日前办理生育登记的,仍需凭原《光荣证或《申领〈光荣证〉审批表的有效复印件及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夫妻任一方现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人口计生服务窗口)申请)。
八、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光荣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九、《可从大连人口网()下载或到任一村(社区)、各级人口计生服务窗口领取。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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