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原则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确定每台机动车的损失总额后,由本车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他车的损失总额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当事人的责任分担。
(二)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确定损失总额后,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当事人的责任分担。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确定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损失总额后,由本车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损失总额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中证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最低至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10%。
调解的期限、次数、参加人和步骤
一、调解期限
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
调解开始时间规定为: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二、期限计算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三、调解参加人
调解参加人有: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四、损害赔偿调解的一般步骤
1.调解前,办案人员须做好下列工作:
(1)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2)审查各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
(3)了解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的要求和意见,弄清赔偿纠纷的焦点所在,保证调解的顺利进行。
2.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3.办案人员开始调解前,介绍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与当事人关系,其他参加人员的情况等。以上基本情况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记录上亲自填写清楚。
4.办案民警向当事人介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调解的有关规定并详细介绍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必要时,可以请当事人出示相应的单据和有关材料。但对赔偿的项目、数额、计算方法、赔偿比例,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5.经调解双方意见一致,达成协议的,事故办案人员应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6.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伤附记。
7.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双方意见不一致,无法达成协议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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