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一中院首次判决城镇居民买农村房有效。原来城镇居民马某购得村民陈某的私房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并将户口迁入且已实际居住十余年,法院突破以往审理农村私房买卖一般认定为无效的惯例,终审认定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989年3月31日,城镇居民马某与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村村民陈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陈某以21000元价款,将其位于村中的居民院北房3间卖给马某。马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契税,取得了相关审批和房产证。2005年3月,他又将户口迁入当地。2007年6月,陈某突然以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腾退房屋。
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批准,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已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在十几年的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综合该案的历史背景及从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法院认为应确认该买卖合同有效。
城里人买农村房首判有效考虑被告已取得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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