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场签定了一份购买冰箱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用一个专门条款约定,对由于该合同发生的经济纠纷,由甲市人民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该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甲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商场赔偿其损失。而该商场则认为整个合同无效、仲裁条款自然也无效,因此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请教律师: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场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和该商场之间就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应由哪一机关认定?如果甲市仲裁委员会既不在该公司的所在地,也不在该商场的所在地,则双方当事人选择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是否有效?
答:双方当事人间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因为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对双方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关于最后一个问题,该条款为有效条款,甲市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因为我国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本案主要涉及到仲裁协议及其效力问题,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定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裁决约束的一种契约。仲裁协议是裁决制度的基石,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可能进行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不论哪一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失去效力。
一、承包合同纠纷如何维权
(一)和解或调解
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争议。
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日后的继续交往和合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但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调解要靠当事人具有诚意,达成和解后要靠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和解和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强迫调解。
(二)仲裁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被视为与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者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国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到国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
(三)诉讼
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执行也就是强制执行,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强迫措施,促进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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