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是否会导致违约
无效合同不能构成违约。无效合同对当事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需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不会存在合同违约的情况。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被确认是无效合同的,那么不适用合同的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表面上会被称为请求权,但其性质是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所以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制度。若该形成权受期间限制,也应受除斥期的约束而非诉讼时效的约:
1.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
2.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3.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
4.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n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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