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时仲裁条款仍然具有效力。主要原因是:1、仲裁协议的效力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都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如约定仲裁的事项超出法定仲裁范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以及胁迫订立的,不包括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合同的效力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无效吗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仲裁条款有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条款作为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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