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时间:2023-03-09 21:50:25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涉外婚姻怎么登记

1、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结婚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依据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结婚登记的函》的有关内容,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法律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述规定体现在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原则上采用的是婚姻缔结地法。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我国法律规定,既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那么对上述婚姻,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2、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离婚

(1)涉外婚姻离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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