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比如上海,就是上海市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
二、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三、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携带的材料
(一)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
1、您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您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四、办理期限
如果你们携带的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处会当场受理、发证,一般30分钟左右就可以办理完毕。如果你们不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退回你们的相关证件,并会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理由。
五、办理程序步骤
1、出示证件;
2、填写《离婚协议书》;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4、审查;
5、发证。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另外又有如下一些具体规定:
一、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耆宿,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四、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五、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原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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