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最新规定
一、离婚案件有关管辖法院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起诉离婚在女方居住地法院可以吗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就是指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单独作为一编进行了特殊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有以下几条。
(一)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我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因婚姻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同样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原则
除了一般原则,还有一些特殊原则的规定。
1,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此条规定,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2,在国内结婚定居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人民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定居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人民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三、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国内离婚管辖
1.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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