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具有怎样的权利?
时间:2023-03-27 10:20:57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获取利润的权利;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股东知情权是指什么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司情况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咨询,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咨询。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本质上是侵权诉讼。

二、公司如果要退股,合作退股要怎么办?

有合伙人退股就必须要进行清算。合伙人退股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根据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以及退伙人的持股比例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对于退股财产退还方式,可以经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同时退伙人退伙了,并不代表与合伙企业自此没有关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退股的对于退伙前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基于退伙前的债务,以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出资要件方面:《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名称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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