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一、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具体是什么
1、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5、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6、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体是什么
以下主体可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依法成立并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例如律师协会、信托业协会等);
3、上述第1、2项中用人单位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是受用人单位委托的分支机构。
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三、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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