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工具。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卫生监督所受理发证科及各镇(街道)公共卫生监督小组受理窗口。
五、咨询电话和地址
见附件1
六、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局
七、事项设立的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八、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其申请许-可的公共场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即可申请。
九、申报所需的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营场所整体布局平面图(要求工程图或电脑打印件);
(4)各卫生功能间(布草间、洗消间、果盆制作间)布局平面图(要求工程图或电脑打印件);
(5)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协议复印件等);
(6)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的身份证明;
(9)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须提交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同意立项通知书”(提交复印件,用原件核对)。
※具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须提交通风排气管道平面图(要求工程图或电脑打印件)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卫生学评价报告(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
※200m2以下的公共场所不用提交上述材料的第4、6项。
▲美容店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美容师资格证书(提交复印件,用原件核对);
(2)美容所用化妆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如果是进口化妆品,只需提交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注:所附文字资料必须逐页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必须逐页签字。
十、申请表格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后)
十一、办理的程序
十二、事项有效期
每两年年审一次。
十三、受理时限
自受申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要求的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十四、收费材料及依据
无
十五、投诉电话
十六、备注
十七、申办对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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