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辉:我是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一名职工。从2006年起,一家服务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将我安排到城管做协管员,此后每年1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11月30日,服务公司未与我商量也没征求我意见,就单方决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不再与我续签。同时,公司也没向我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服务公司这种单方擅自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是否应该向我支付经济补偿呢?
杨雪峰: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您没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也与单位没有其他续签劳动合同的约定,那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第4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公司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您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月工资是指您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就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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