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用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审理的首审民事案件中,法定的诉讼周期通常为6个月。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须经本院立案庭庭长审批后,可予以适当延长至多达6个月的时间,若仍于必要则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待上级法院批准后,方可再次延长3个月。而对于采用简易审判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其法定诉讼周期则设定为3个月。至于采用特别审判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其法定诉讼周期则规定为30天。同样地,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亦须经本院立案庭庭长审批后,可予以适当延长至多达30天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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