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制度的比较是:
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的唯一原因;
2、被代位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丧失继承权,可引起代位继承。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和台湾省属于这一类型;
3、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抛弃继承权,均发生代位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代位继承制度具有什么意义
代位继承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也体现了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制度,则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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