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一起父母离婚,女儿年满18周岁后仍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纠纷案进行了审判。法院判决父亲潘某乙向女儿潘某甲支付高中期间抚养费12000元,对女儿要求大学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
女儿潘某甲的母亲梁某某与父亲潘某乙于2010年12月13日经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调解后离婚。潘某甲被法院判给其母亲梁某某负责抚养。
双方离婚调解书要求潘某乙每月支付给女儿生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止,但离婚调解书对潘某甲18周岁之后的抚育问题没有涉及。经审理查明,离婚调解书第二项约定:婚生子女潘某甲和潘某丙归乙方抚养,甲方每月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其各自年满18周岁。子女年满18周岁后若因继续接受教育而不能自立,甲方同意继续分担抚养的义务,具体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协商。调解书并未涉及子女18周岁之后的抚育问题,而且,原告潘某甲称自己在大学就读,所需费用不菲,母亲一个人难以为继。
经与父亲潘某乙多次协商未果,潘某甲将父亲潘某乙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抚育费。
父亲称女儿成年已尽义务
庭审中,父亲潘某乙不同意支付涉案金额,称已经尽了法定义务,将女儿抚养到18周岁。据潘某乙介绍,长期以来,在离婚之后,女儿成年之后从来没有问候过自己,也没有主动打过电话等。潘某乙自称经济能力承担不了女儿要求的一万元费用,而且,女儿潘某甲在年满18周岁后读书需要的费用从来没有问过自己。
潘某乙称,女儿潘某甲作为成年人,她要接受高等教育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有些高校学生也通过勤工俭学读书,法律规定父母只是抚养孩子至18周岁,如果年满18周岁后孩子仍在就读高中的,才需要支付教育费;如果已经完成高中学习的话,则无须承担相应的教育费用。
法院判决
支付未成年时的抚养费
法院庭审中,双方均确认父亲潘某乙向女儿潘某甲支付了18周岁之日止的抚养费。原告潘某甲系1993年6月24日出生,法院参照(2010)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每月10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又由于2012年广东省高考的时间为2012年6月份,判决被告潘某乙支付的期间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共计12个月,即潘某乙尚应向女儿潘某甲支付抚养费12000元。
法院认为潘某甲2012年9月入读大学时已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劳动能力,且接受的系高等教育,故潘某乙已无抚养的法定义务,因此对潘某甲要求支付大学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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