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递延
时间:2023-06-06 08:00:36 1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外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区投资优惠、生产性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以及预提税方面的优惠。

(一)区域性的税收优惠

1、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邓资源开采项目的,有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2、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四)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五)特定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行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一免二减半”。

2、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一免二减半”。

3、对鼓励外商投资的爱护能够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六)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在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林云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机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自,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要怎样计算

外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也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二者合计为3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税税率为20%。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三、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在原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基础上,经修改合并,依照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外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外国企业。对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征收30%的企业所得税,另按3%的比例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还要就其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我国税法纳税,但允许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境外已纳税款。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20%的所得税。关于税收优惠在新旧税法衔接过程中按从新从优原则解决,其主要内容包括: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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