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上列甲、乙双方就位于宗地号为的土地合作开发事宜,经自愿、平等之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甲方已取得位于宗地号为的土地使用权,并确定采取共同参与合作的方式进行开发。
二、土地开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工商业园区建设、林业及养殖业开发、旅游及餐饮娱乐业开发以及为开发进行的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建设。
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营、承包、租赁、合资成立有限公司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本意向书签署后30日内,乙方应就合作项目和方式进行确定和可行性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
乙方中标后,甲方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
五、不论乙方最终是否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乙方前期评估和参加招标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六、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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