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快旅游开发建设步伐,合理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引进资金,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的区域位于甲方村,四至:。承包面积约亩。承包的区域属于甲方所有,权属无争议。
二、承包开发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旅游投资开发规模:旅游开发总投资亿元,合同签订后三年内资金投入不低于万元,五年内资金投入不低于亿元。
四、承包经营范围:乙方在承包区域内可以进行生态观光、旅游度假等多种经营。
五、承包费用万元,年月日至年月日,承包费用万元/年,合计万元。
六、承包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首次支付甲方五年承包费万元(大写:),剩余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计万元。乙方承包费用要按规定时限交齐,到期不缴,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收到乙方承包费时,需出具加盖村委会印章的正式收据。
七、承包区域内的耕地租赁费、旧房和树木补偿款等事项以乙方与每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八、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不得因发包人或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使用承包范围内的自然景观、现有水、电、路等相关配套设施,如乙方需要新修道路、水利设施及增添电线设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调工作。
2、乙方经营范围内需申报的项目,甲方应积极给予乙方支持和配合,并合力进行相关申请。对于甲方协办人员,乙方可向甲方支付一定工资。对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申请办理。
3、如果出现本村村民及周边村民在乙方承包区域及周边干扰、破坏或影响乙方正常施工、生产及经营的行为,甲方应积极协调处理。
4、政策性公益林补偿金归甲方所有,景区内的树木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砍伐、破坏生态环境。按景区规划如遇修路、建景点等需要砍伐树木,需由甲方负责采伐处理。根据旅游的需要,乙方栽种的果树、风景树所有权及收益归乙方所有。
5、乙方承包区域内各户的耕地、耕地范围内的木材树和果树、石头旧房等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并由乙方与各户另行签订协议,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承包期间内需要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村村民。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按规划在开发经营区域内修建道路、景点和设施时,必须按景区规划执行,不得随意乱采乱伐,甲方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负责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安全,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乙方不得在承包范围内开矿、采石、破坏山体、打深井,不得在承包区域内或周围砍伐树木,不得破坏、污染自然环境,并做好防火工作。
4、乙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乡规民约,不准违法经营,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5、在承包期内,乙方将所承包区域转租、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需经甲方同意,流转收益归乙方所有,需向甲方支付的承包费还按本合同执行。
6、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继续承包,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包,承包合同另行续订。
十、双方责任
1、在乙方承包期内,承包范围内的坟地允许继续使用,乙方不得干涉。
2、承包期内,该区域如因国家征用征收时,山场、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附着物搬迁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若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如因违约给对方造成过大损失的,违约方除应赔偿违约金外,对于不足的部分,违约方应给予补偿。违约金和赔偿金须在明确责任后60日内付清。
4、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相互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见证方各执一份,乡政府监管一份,XX县公证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身份证号: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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