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7日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通过规范示范文本引导行业自律,把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变成行业的自觉规范,是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使用的初衷。《旅游法》出台时一度引人注目的对于购物的限制,在今日发布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体现,即明确了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安排的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者对购物新增拒绝权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就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游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明确了旅行社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以应用最广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在旅游者的权利部分,明确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如旅游法并非给一切购物活动判死刑一样,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游合同合同范本也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了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合同解除旅行社义务不止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合同解除的内容,也根据《旅游法》作了全面修改。
法律赋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和旅行社法定单方解除合同情形,在旅游合同范本中转化成了可操作的约定条款,涉及具体情形和时间要求等详尽内容。比如,《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也作出了约定,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合同解除后,并不意味着旅行社的义务到此结束。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还增加了旅行社的附随义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如果是因旅行社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旅行社还需负担旅游者的返程费用。这意味着,被媒体屡屡曝光的游客被抛到半路上的事件将得到有效遏制。
严重违约承担惩罚性赔偿
《旅游法》通过之前,针对甩团、拒不停车、不开空调等恶性行为,《旅游法》确定了施行惩罚性赔偿原则,并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这种处罚力度被普遍认为是空前的,在其他产业的相应法律中也是少见的。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也相应地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完全相同的规定在一同发布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体现。
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在印发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对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结合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推行示范文本作为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推广、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文本在规范旅游交易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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