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程序如下:对仲裁申请前的证据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直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即《仲裁法》中所说的发生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一般经以下程序:(一)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须在作出裁决之前提出。(二)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三)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种证据,在何时,在何地,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四)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应作出裁定,并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当事人不服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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