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成立;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2.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
3.签署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1.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做出决议由业主委员会过半数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不能列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决。
2.业主委员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业主委员会应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超越本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授予的职权致使业主委员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会议的委员应对业主委员会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人借款或为任何人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任何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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