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员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解除?
时间:2024-01-21 23:39:40 2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单位有权力将这种职工进行解除,这实际上,是一个病假工资的问题。

病假又叫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因此可以看出来,病假是一个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超出时限就不叫病假了。并将有期限,在相应期限内用人单位即使其没有工作也应当发放工资。工资的标准要按照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一般来说,还是包含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的。

关于病假的时间,如果本人的工龄在十年以下,在这个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病假时间只有三个月,可以在六个月内断断续续的休完。

如果工龄是十年以上,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病假六个月,5到10年病假九个月,10到15年病假12个月,15到20年病假18个月,20年以上病假24个月。一般应当在12到30个月之间休完。如果超出这个时间,用人单位就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另外,除了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应当再支付一部分医疗补助费,跟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就是有关系了法律也承认。对于这种职工,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是六个月;对于得重症的职工加付50%是九个月;对于得绝症的职工加付百分之百,是1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普遍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包含了加班费和年终奖。

经济补偿金还有特殊标准,那就是职工得病,客观情况变化,企业破产裁员等三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除了因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外,还有这些情况用人单位也不能辞退劳动者,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因公负伤等等法律规定不能在此期间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职工医疗期过后辞退员工的,用人单位要给与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n(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n(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n(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n(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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