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近日下发的《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今后,如有单位或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存在争议,可先行申请协调,协调不成,可向我省裁决机构申请裁决,裁决决定一般会在60日内下达。
今后,征地方案在经省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如对补偿标准有争议,
可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该《暂行办法》还规定,裁决机构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决定的,经裁决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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