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这是《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一、国家有取消私立学校的政策吗
国家政策要进一步向教育倾斜,要大幅度增加教育经费,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公立学校要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要大幅度根据目前实际需要扩大招生规模,大幅度扩建新建,在所在地域,不分户口,把一切学生全部收进来,以学生为中心,去除积弊,把学校该承担的责任,承担起来,把教师的薪水大幅度提高一下,要让所有学生全部住校,一切教学活动,必须在学校内完成。
全面强制取消私立学校势在必行!私立学校违背教育公平正义的原则,必须强制性全面取消,公立学校要进一步改扩建校舍,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进一步完善教学方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努力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才环境。
二、学校是否有权辞退抑郁症教师
学校无权辞退抑郁症教师。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学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除了享有教育法规定的上述权利外,还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权利,主要有政治权、人身权、劳动权、休息权等等。作为公民,学生充分享有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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