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破产后,业主的权益如何保障?
时间:2023-07-08 07:30:26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业主已支付全部房款情况下,开发商破产后业主是享有优先赔偿权的,但如果业主仅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宣布破产,业主可以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让开发商返还首付款与利息。如果房屋已完成支付工作,但因开发商破产,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则业主可要求开发商退房并退还支付的房款、利息等费用。

“业权收益”该属全体业主还是物业公司

社区路面泊车位、电梯户外广告招租、公共用房出租使用这些项目给社区带来一笔笔不菲的收入,很多业主往往会认为这是物业公司天经地义的收入。

然而,最近发生在杭州的香樟事件打破了这种惯性思维:其实这些收益是法律所赋予广大业主的权益,任何物业公司擅自使用和侵占都是违规侵害业主权益

报记者余东明李建平

最近,浙江省杭州市香樟公寓业主委员会发出公告,决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并打算在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将有关业权收益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据悉,该业委会欲以此举结束此前发生在业主维权小组和物业公司之间长达三个月之久的口水战。

口水战的核心内容是每年多达百余万元的业权收益到底是否被物业公司侵占挪用。

香樟事件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由此引发的社区矛盾进一步暴露出了目前物业管理服务中业权不清、合同不够规范、相关法规存在漏洞的现状。

香樟事件

陈春霞是香樟公寓连续两届业委会的执行秘书。2006年10月20日,她将两份盖有业委会公章的公告张贴在了小区的公告栏里。

该公告首次告知业主: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机动车泊位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等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其全部出租经营收入也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公告还表示,任何人无权擅自将这些业权收益被作为物业管理费用支付给物业公司,业委会有权无条件收回这些业权收益,并向物业公司追回几年来被非法侵占的业权收益。

公告贴出后,香樟公寓沸腾了起来,很多业主认为,假如情况正如公告所说的,他们将义无反顾地团结起来一起维权。

两份公告贴出后很快就被人撕毁了,而且就在这个当口上,业委会两位主要负责人辞职,他们婉转地表示,自己工作繁忙,业委会工作复杂。

一连串的变故加剧了事态的演变,部分业主成立了维权小组。全部1263户业主中800多户业主在委托协议书上签了字,要求依法提议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依法废止香樟公寓业委会与杭州香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一切非法条款等。

维权小组认为,几年来业委会部分负责人没通过业主大会的同意,与物业公司签订明显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不平等服务合同,拱手将业权收益交给了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却认为,物管服务合同的签订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维权小组的各种行为是恶意中伤。

业委会其他一些成员也站出来说话,认为此前张贴的两个公告是陈春霞个人行为,由于原公章由陈春霞保管,他们就重新刻制了一枚业委会的公章

口水战不可避免地在香樟公寓上演,此后逐步被激化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社区矛盾纠纷。业权收益四字就像一块石头,在香樟公寓这潭原本平静的湖水里激起了阵阵水花。

业权收益

那么香樟公寓每年的业权收益到底有多少呢

维权小组曾经对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租金、道路泊车位收入等做过调查,最后认为每年业权收益总额为127万元左右,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租金37万元,停车泊位收入60万元,游泳池、场地摊位及广告收入、小区废品收入等加起来30万元。

2007年1月2日,物业公司贴出2006年香樟公寓物管费用收支财务公告,公告第二项称,全年占道泊位使用费、经营用房以及其他经营收入为49万多元。

从这两个数据看,两者多寡相距甚大,但不论哪个数据准确,总归业权收益是笔不菲的收入。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杭州私家车增长速度迅速,小区停车一位难求,不论新老小区,都充分利用道路空间泊车。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这些车位每月的泊车费为100元,一个中等住宅小区,基本上都有300至400个左右的道路泊车位。按这样的标准计算,每年光这项业权收益就有三四十万元。

从1999年开始,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杭州新建住宅小区都按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千分之四的公共用房可根据实际需要以经营用房的形式出租,这又是一笔数额较大的收入。

另外,业权收益还包括小区临时摆摊收费、电梯和户外广告、小区废品收购外包收费,游泳池等公共场所外包等收益。

收益之争

香樟公寓业主委员会最近一次与杭州香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在2005年10月23日。合同规定:经营用房租金须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开支。

合同还规定:物管年度财务预算实行包干制(泊位费超出预算基数部分的50%由业委会审定使用)。

换而言之,香樟公寓所有业权收益根据合同规定基本上都纳入物管费用的开支了,物业公司可以直接支配。

维权小组认为:这些条款是业委会在没有经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不符合程序。而且他们认为,业委会被个别人操纵,与物业公司串通侵占业权收益。

香樟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梁勇却告诉记者:这个合同签订后经过15天的公示,业主当时并没提出意见,所以程序应该是到位的。

其实,在香樟公寓出现业权收益争端之前,杭州并没出现相类似的纷争,原因是很多业主并没有关注这份收益的存在。杭州南都德加小区业委会主任李味琦说:目前,物业公司有意无意挪用业权收益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业委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就应该明确有关业权收益的界定、收取、列支等规定,平时严格把关监督,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记者了解到,杭州各住宅小区目前的业权收益使用现状大致分三类:一是物管服务合同不规范,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这些业权收益后直接占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集中在一些老住宅小区;二是物管服务合同虽然有规定(房管行政部门提供的文本合同),但因为业主和业委会成员的漠视,物业公司就变相侵占或挪用业权收益。三是合同明确规定,业权收益单独记账,单独列支,并且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使用,物业公司每半年将账目公开一次,这类规范的情况主要集中一些新建住宅小区。

矛盾之源

有专家认为:香樟事件的出现并非偶然,一方面是因为业权收益随着房地产业的升温和车位的日趋紧张而逐年增值,业主和业委会对这部分收益的关注程度日趋提高;第二方面的原因是物业公司在物管费收费标准难以提高的情况下,使用业权收益就可以为创利腾出空间,一些不规范的使用或恶意地侵占就成了出现矛盾纠纷潜在的危机。

记者了解到,目前杭州市收取住宅小区物管费的标准较低,一般在每平方0.25元到1.5元左右。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沈秉诚说:同等档次的住宅小区,杭州的收费标准只有上海的一半,当时杭州之所以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千分之七的公共物业管理用房,其目的就是为了弥补物管费收费不足的情况。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弥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根据这一规定,小区公共部分收益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是使用支配公共收益的审批机构。然而,一方面,涉及到具体小区,如何判断具体归属,如何分配收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做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召开业主大会是一件可操作性极差的难事,即便最后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代为执行,但如果业委会成员不负责任,或存私心,就无法确保业权收益的合理使用了。因此,只要业主一旦发现物业公司有违规侵占或挪用业权收益的情况,纠纷和矛盾就接踵而来。

破解之道

2006年3月,曾有媒体报道,2005年度,北京华远地产开发的尚都国际中心和盈都大厦两个项目的广告经营、场地租赁、人防停车场等业权收益共计115万余元,在扣除成本及税收等费用后,开发商将剩余部分返给业主。尚都的业主按每年每套内平方米获1.84元的标准,盈都大厦业主每年每套内平方米获5.46元,其获得的收益可以用来冲抵下一年的物业管理费。这一消息一时间传为美谈。

然而,这种靠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自觉返还业权收益的情况在全国毕竟凤毛麟角。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在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之间形成责权清晰、分配公允的商业、委托、合同关系是眼下亟待解决之事。

有专家认为:业主和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明确属于广大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用房、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然后在选任完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大会与业委会之间也必须形成责权分明的委托执行关系,再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责权利清晰的服务合同,委托其管理和经营这些共有物业,最后可以采用提取佣金或按比例分红的方式提高物业公司经营共有物业的积极性,保证业权收益的保值和增值。平时,业委会则必须做好监督和例行审查账目的工作,保证业权收益不被挪用或侵占。

对此,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督处处长何师柱认为:要保证业权收益不受侵害,少不了一个强有力的业主委员会班子,根据现有规定,业委会既不是法人组织,又不是社会团体,业委会成员又多是无偿服务,这严重影响了业委会为广大业主维权的积极性,因此,希望《物业管理法》出台后,能赋予业委会一个明确的法定权利和法律地位。

同时,他也告诉记者,目前杭州规范业权收益的收支主要分两步走,一是新建住宅小区,在房产交接之初,就引导三者对业权收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督促和监督三者形成业权收益责权清晰、分配公允法律关系;二是对于那些老住宅小区,则采取逐步引导、逐步规范的方法,引导业主和物业公司间形成公正公平公开的委托关系,既维护了业主的权益不受侵犯,又能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一定的盈利空间。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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