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申请解决:
1.双方应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解决争议是双方争取解决争议的第一种方式。当然,谈判解决是基于双方的意愿。如果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此外,如果工会和雇主之间就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则不适用调解程序,双方应直接申请仲裁。如双方调解不成,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程序适用于各种纠纷。但是,由于签订集体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目前由劳动部与相关方协调处理,仲裁程序不适用。除上述争议外,仲裁程序对其他争议也是强制性和必要的,即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并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将予以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先办理仲裁手续。未经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庭审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一审判决,他仍然可以向更高的法院上诉。法院审判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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